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逐级管理和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原则,在常规管理中应对学生实施预警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注册的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取消其本学年度参加各种评优评模、奖助学金等的评定资格;
2.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3.本学年度操行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章 细则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或反对国家、中央政策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司法、公安机关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查看处分;
3.被判处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判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破坏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绿化、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破坏,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校急用值班电话或骚扰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3.在校期间有酗酒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因酗酒行为引起其它事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违反作息制度,干扰他人学习或休息;夜深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学生不得利用计算机系统:、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扑慊畔⑾低车陌踩,造成:Φ母杓枪陨洗Ψ,并根据有关规定报公安或司法部门;
7.禁止学生在网吧通宵上网,对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8.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住房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基本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剧院、饭厅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不听劝告者;
2.不遵守作息时间、用水用电制度、门卫制度、宿舍制度、教室管理制度等校规的行为;
3.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5.撕扯学校书刊资料或将其窃为己有的;
6.在教学区或公共场所吸烟者;
7.随意践踏草坪、攀折花枝、毁坏园林设施者;
8.未经许可在校园里张贴、散发各类广告或从事营销活动的;
9.在公寓楼、教学楼上向外扔杂物、摔酒瓶、倒水者;
10.在公寓楼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酒精炉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Τ潭,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偷盗、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公安机关又未作出刑事、治安处罚而交由学校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初犯且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枇粜2炜椿蚩ЪΨ郑
2.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者与盗窃者同等论处;
3.侵占、诈骗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及哄抢的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哄抢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电话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没收赌资、赌具,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两次(含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聚众斗殴,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其邀约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者,加重一级处分;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或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4.策划、使用或为他人提供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打架后借“私了”之名,索要钱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7.对校内学生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和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屡次参加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公共场所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污秽语言及图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传播或贩卖淫秽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1.因学习成绩、学校管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职工进行侮辱、恐吓、威胁、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提供伪证,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Τ潭,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除学校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以外,禁止学生在校园内经商。违者,除没收其商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校内严禁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算)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作下列处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作如下处理:
1.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请假离校两周或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作退学处理;
(三)凡校、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未请假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1.在主、监考老师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者;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在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5.其它违反考场及考试规则者。
(二)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抄袭他人试题答案者;
2.故意销毁试卷或考试材料者;
3.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4.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5.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考试再次作弊者;
6.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论文或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违纪行为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后果轻微,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1.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2.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3.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4.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认错态度好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
2.违纪行为参与并作伪证者;
3.违纪后,经教育拒不认错者;
4.受过违纪处分,再次违纪者;
5.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可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成绩,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犯有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以在校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作下列处理:
1.取消其本学年度参加各种评优评模、奖助学金等的评定资格;
2.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3.本学年度操行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
2.学生违纪,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查清事实、整理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查,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3.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跨系的违纪事件,根据事件性质,由校学生处、保卫处牵头处理,相关部门配合;
5.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部)负责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6.学生的处分材料及时载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各部门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违纪学生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八条 处分下达前,应先将处分决议意见,书面通知被处分的学生,被处分的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认真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学生仍对复查结论有异议,在接到复审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45日后,学校没有接到上级部门意见,执行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或异议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无异议和最后复查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所谓“以下”、“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新时代赌城亚洲官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